山西在線4月10日電 開心地一起去旅游,卻不料揚州盛先生在游覽景區時不慎從觀光列車上摔下來,造成九級傷殘。 一怒之下,盛先生將組團旅行社告上法庭(本報今年9月曾報道過)。 近日,東湖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決旅行社、公園管理公司應支付上訴賠償金25萬余元。 由于原被告均未提出再審,法院判決現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旅游協議是上訴人所在公司與被告旅行社簽訂的,但上訴人是參加旅行的公司員工,故兩者之間存在旅游協議關系。他和被告旅行社。 作為接受旅游服務的一方,有權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損害。
旅途中,雖然乘坐觀光火車是自費項目,但當時的訴求并沒有脫離旅行團隊。 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但沒有證據表明旅行社已經履行了義務。 協議規定了義務,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由于申訴時乘坐的觀光電車屬于自費項目,事故發生時,實際協議提供服務的第五人為上海某公園管理公司與游客王先生。盛。 現在南京某公園管理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和證人證言不能承認其在車禍的發生中存在疏忽和過失,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于盛先生,他在乘坐觀光列車時也有不正常行為,他有過錯。 因此,法院認為,盛先生、旅行社、上海公園管理公司應對盛先生的傷害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并判決旅行社、公園管理公司向盛先生支付更多賠償金。分別超過94,000元和155,000元。
春暖花開,正是一年中旅游的“旺季”。 玩得很開心,安全更重要。 希望盛先生的個人經歷和法院的判決能夠給游客、旅行社、景區管理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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